為加強全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日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布《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下稱《辦法》),其中所涉及閑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xù)的閑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設用地手續(xù)的閑置土地。
《辦法》強調,閑置土地臨時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臨時使用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應當在30日內清理場地、完善開工相關手續(xù)并動工開發(fā)建設。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xù)的閑置土地,閑置期間累計滿2年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
《辦法》明確,經認定土地閑置滿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下列標準計收土地閑置費:
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
用地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無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時土地使用權價格的20%計收土地閑置費。
這意味著如無不可抗力因素,開發(fā)商拿到地之后一年之內,必須開工,否則將交納罰款。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針對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閑置,且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xù)的閑置土地,《辦法》提出的處置方法包括:
延長開發(fā)建設時間,但自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批準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xù)后繼續(xù)開發(fā)建設;
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fā)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fā);
有償收回閑置土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guī)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對于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閑置土地,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的,《辦法》提出可以臨時用作停車場,或由用地單位負責建設、養(yǎng)護臨時綠地、廣場等。
來 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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