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合同無法按時履行能否解除?商品房買賣交易受到影響怎么辦?5月19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其中規(guī)定,因疫情商品房不能按期交房,對解除合同請求不予支持,可變更履行期限。
最高法民二庭庭長林文學介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導致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同時指導意見還明確,承租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yè)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允許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介紹,“比如為了過春節(jié),或者由于一定的季節(jié)性需求,辦的展覽、廟會預定的場地,這時候如果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實現了,這種情況下是允許解除合同的!
針對餐飲等行業(yè)租賃糾紛,劉貴祥表示,指導意見要求,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劉貴祥解釋,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營業(yè)額下降、資金回籠困難,無法及時或者足額繳納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這種情況下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依據法律關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應根據公平原則,結合當事人及其營業(yè)情況的具體事實,酌情調整租金或者是調整交付租金的期限。
劉貴祥強調,如果出租人是國有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外出租房屋用于經營,根據國家出臺的相應優(yōu)惠政策,國有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作為出租人,應當在疫情期間根據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如果出租人起訴還要求支付租金,或者是因為承租人沒有支付這幾個月的租金,出租人說他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如果受疫情影響,企業(yè)完全確定不再交得起租金,合同無法履行!彼硎,這種情況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應當支持。(記者盧越)
來 源:工人日報
編 輯: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