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澎湃新聞從天津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官網獲悉,天津住建委起草的《關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9月23日-10月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適用范圍是天津行政區(qū)域內合法建設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yè)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區(qū)政府組織聯合審查認定后,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國家和天津有關規(guī)定,不符合建設用地準入條件的工業(yè)及倉儲用地,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指導意見》要求改建后的項目可促進租賃住房供需平衡和職住平衡,重點布局在軌道交通沿線、公交站點周邊、工業(yè)產業(yè)園區(qū)、商業(yè)商務集聚區(qū)、高校及科研院所周邊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賃住房需求旺盛的區(qū)域。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在不改變原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前提下,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使用年限和總建筑面積不變,不改變原有房屋類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輪廓線,不改變相鄰關系。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拆遷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
改建項目應當以整幢或整棟為改建單位,改建規(guī)模原則上不少于50套或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后租賃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此外,改建項目運營期間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分割銷售,不得以租代售。
此前,多地已出臺“非改租”方案及建設標準。今年7月,廈門出臺的《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要求,原則上每套(間)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價格接受政府指導,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化租賃住房租金。
此后,重慶市出臺了《既有非住宅建筑租賃居住化改造技術標準[d1] 》。重慶規(guī)定改造后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宜小于20年,不應小于10年;改造項目可供改造規(guī)模不宜少于50套(間)。項目改造應集中設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改造項目總建筑面積的6%,且不應小于100平方米。
來 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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