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發(fā)布《關于調整東莞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公告》提出,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此外,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公告》稱,《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yè)所得率及帶征率調整問題的公告》(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有關規(guī)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規(guī)定為準。
來源:房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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